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任聊城市**工业**东队队长,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丁,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戊,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己,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庚(又名:姚某民),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辛,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壬,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癸(又名:姚某国),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村**号,住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强迫交易罪
2017年初,在政府依法征用聊城市**工业**东组土地时,该村党支部书记姚某胜(已判决)召集***村民开会,选出姚某荣(已判决)、姚某凡(已判决)、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13名村民代表,商定在开发商施工时,承揽工程,并组织该组村民集资入股用于垫资,予以牟利。后来,在已被合法征用的土地周围私自建起院墙,并在建筑工地大门外放置板房,派人值班把守,并以挖掘机堆土堵门、挖坑、威胁工人等方式阻挠施工,以此要挟施工单位,迫使对方高价购买院墙、使用东组村民的机械、使用指定厂家的混凝土并加价10%,共计非法获利321219.69元,由入股村民均分。分述如下:
(1)2017年8、9月份,强迫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工地施工方)高价购买建筑工地周围的院墙1290.7米,非法获利130937.19元。
(2)2017年8月份以来,迫使**工地的承建单位,使用本村机械施工。其中,使用挖掘机18天,非法获利7200元;使用吊车35天,非法获利3500元;使用吊车吊装混凝土配重块13颗,非法获利3900元。共计非法获利14600元。
(3)2017年9月份以来,强行让施工方使用指定厂家的混凝土,并且在合同约定价格的基础上另外加价10%,非法获利175682.5元(已扣减了张某某没有支付的6748.5元)。
2、敲诈勒索罪
(1)2017年8月份以来,姚某荣、姚某凡伙同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等人,以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使用**村的卸桩机为由,而强行向施工单位索要400元;因施工单位使用自己购买的水泥,而强行索要2000元;因施工单位使用自己的吊车,而强行索要2600元。共计强行索要5000元。
(2)2017年10月份以来,姚某胜、姚某荣、姚某凡伙同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等人,因施工单位自己进行土方挖运,而强迫施工单位每挖运一方土,给**村东组1元钱,共计强行索要现金1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回被害单位。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分别接到侦查人员的电话通知后,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同案人姚某荣、姚某凡及其他**村民退回赃款210231元,取得了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康某某等单位和个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姚某飞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姚某胜、姚某荣、姚某凡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的供述与辩解;5、工程造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11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阻挠施工,强迫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高价购买院墙,使用本村机械施工,使用指定厂家的混凝土并加价10%,而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伙同他人,以阻挠施工要挟施工单位,强行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11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姚某戊、姚某己、姚某庚、姚某辛、姚某壬、姚某癸、姚某子现被取保候审,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工业园**庄回迁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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