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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继元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姚继元(曾用名姚元田),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8********,侗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镇**村**组,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经济开发区**园**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继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姚继元通过微信群发布其能够帮助他人在香港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后,于同年9月18日在贵阳市花果园与被害人曾某某签订贷款委托合同,并以收取代理费为名,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骗取曾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姚继元通过上述同样方式,在贵州省三穗县**镇**广场与被害人陆某某、刘某甲分别签订贷款委托合同,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二人各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姚继元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害人吴某某后,谎称自己从事电影投资行业,并以投资电影拟签订合同为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吴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姚继元在贵州省三穗县**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合同等。

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曾某某、陆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姚继元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吴廷艳吴某某、曾建辉曾某某、姚继元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继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继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办理贷款和投资电影的事实,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继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继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雪峰

检察官助理刘德洪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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