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明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姚胜志,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明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胜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上午8时许,在明水县**小区附近,被害人姚某某遇见其大嫂赵某某并去她家中,在明水县**小区**楼**单元**室赵某某家中,赵某某称姚某某酒后抱住其腰部要与她一起玩玩,赵某某进行反抗后姚某某逃离现场。赵某某将此事告知姚某某儿子被告人姚胜志,姚胜志驾驶马自达轿车,在明水县**街**小区楼下路边找到姚某某,姚胜志与其父姚某某发生争执,后姚胜志驾驶其马自达轿车将姚某某当场撞死。
被告人姚胜志于2019年5月6日到明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马自达轿车一辆;
2书证有解剖尸体通知书、120出诊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赵某某手机图片、韩某某离婚证、电话详单、请求对姚胜志宽大处理申请书、姚胜志体检表、姚胜志户籍信息、姚某某户籍信息等;
3.证人赵某某、姚某甲、朱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胜志的供述与辩解;
5.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黑龙江明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胜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胜志在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且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胜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姚胜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凤全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姚胜志现羁押于明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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