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姚荣春,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3月被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荣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荣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朱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姚荣春,要其帮忙套现,并支付3%的佣金,姚荣春表示同意。2020年4月28日,姚荣春和朱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江苏省盐城市**区**镇的一个饭馆,向饭馆老板提出用其店内的二维码对公账户套现,给其1%的佣金,饭馆老板将汇入的68000元钱转到姚荣春等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后,王某某转给饭馆老板680元。随后,姚荣春等人又来到江苏省盐城市**区通**村步行街“信锐电脑”店,以同样的方式分三次套现29994 元(分别为9999 元、9998 元、9997 元),事后姚荣春转给张某甲300元。姚荣春等人共计套现97994 元。
经查,2020年4月27日至4月28日,杜某甲(12岁)在其位于仙桃市沔州大道**小区的家中用爷爷杜某乙的手机登陆“第五人格”游戏时,添加了一个游戏客服QQ,对方以充值获取游戏皮肤和道具的方式诈骗了杜某甲8万余元,其中杜某甲使用杜某乙的微信多次转账的金额汇入了张某甲店内的二维码对公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号为62306660310********)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杜某乙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甲、杜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姚荣春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荣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荣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荣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荣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荣春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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