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姚莉娜,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村**号。2015年3月17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8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10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1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3月1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路**号。2006年10月25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0年2月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20年2月1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路**号**室。2011年12月14日因嫖娼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8月2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20年2月1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巷**号**室。2011年1月13日因聚众斗殴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3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30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3月8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3月2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4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5月25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大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莉娜、卢某某、陈某甲、戴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先后于2020年2月28日、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1日左右,被告人姚莉娜单独在其位于三门大酒店附近的出租房内开设麻将赌场,抽头金额8000余元。
2019年10月1日左右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姚莉娜先后伙同陈某甲、戴某某、卢某某在三门县**街道**巷**号卢某某提供的出租房内开设赌场,累计抽头7万余元,其中2019年10月1日左右至2020年1月1日左右与陈某甲合伙,抽头4.5万余元;2020年1月15日左右至2020年2月18日和戴某某、卢某某合伙,抽头2.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自2019年10月1日左右以来,长期为该赌场收取抽头、打杂、接送和招揽赌客。
在本案中,姚莉娜获利5万余元;陈某甲获利7000元;戴某某获利6500元;卢某某获利8000元;王某某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祁某某、杨某甲、蒋某某、叶某甲、周某某、叶某乙、陈某丙、叶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姚莉娜、陈某甲、卢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莉娜、卢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戴某某开设赌场,其中姚莉娜、卢某某、王某某情节严重,该五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姚莉娜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系从犯,卢某某系部分从犯,依法对该二人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其中陈某甲、戴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对该五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汉勇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莉娜、陈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卢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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