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姚轩星,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11月10日被资阳市乐至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依法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9日因吸食成瘾严重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轩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 月1 日23 时许,被告人姚轩星伙同李某某(已判决)、戴某某(在逃)共谋盗窃后搭乘滴滴车来到龙泉驿区柏合镇柏学北路88号绿林书院小区7栋1单元负一楼,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黄某兵停放在此处一辆的“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获款分赃耗用。经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4180元、被盗“奇蕾”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姚轩星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印证、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轩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轩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轩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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