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姚辉,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园***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月26日被玉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9年3月20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姚辉经过玉山县**镇**亭的时候,看到一名妇女(被害人王某某)从一栋三层的楼房中走出,便用手把该栋房子的后门门锁推坏,将门推开,进入该栋楼房,并到二楼寻找财物,后在卧室床上看到一个黑色女士手提包,将手提包中的人民币172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视频分析报告、归案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辉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辉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姚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辉
检察官助理:王淑君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辉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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