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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辉诈骗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姚辉,冒名:姚旭辉,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街道****,现住浙江省龙游县**小区**幢**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姚辉自称姚旭辉,谎称上海金恪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恪集团”)将投资遂昌垵口“垵恪源”康养中心项目,自己为该项目负责人。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姚辉与被害人彭某某、叶某甲、朱某某签订《公司股东协定》,约定四人共同出资。嗣后,彭某某出资人民币40000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朱某某出资70000元、叶某甲出资100000元。被告人姚辉在遂昌县垵口乡垵口村民宿接待中心成立办公单位,招聘技术负责毛某甲、文员尹某某、驾驶员余某某、行政主管章某某、人事主任郭某某等员工。期间,姚辉在金恪集团并未有投资意向的情况下仍宣称金恪集团会进行该项目投资,并且带人员到金恪集团考察,以骗取彭某某、叶某甲、朱某某等人的信任,同时虚构转账记录、制作虚假的由王某甲、周某甲与黄山徽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投资400万元的《入股股东合作协议书》以拖延时间,继续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此外,被告人姚辉还多次以购买理财产品、垫付费用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姚辉以购买理财产品为由让被害人毛某乙投资20000元,后姚辉先后向毛某乙支付三笔返利共计7200元,本金未归还毛某乙。

2.2019年5月14日,姚辉以垫付请客费用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5000元。

3.2019年5月17日,姚辉以垫付航拍费用为由,让被害人郭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涂的微信,涂某某收到后以现金方式交给姚辉2000元。

4.2019年5月26日,姚辉以在项目筹备过程中需要垫付项目规划费为由,让被害人严某某转账30000元给王某甲,后王某甲提供邱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用于收钱,邱某某收到后通过微信分三笔转给王某甲,每笔10000元。后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姚辉20000元,以现金方式交给姚辉5000元,剩下的5000元姚辉让王某甲帮其支付其个人在龙游租车的费用。

5.2019年6月7日,姚辉以购买超市卡送副总,用于疏通关系为由,让被害人叶某乙转账8000元至袁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内,袁某某收到后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乙6600元,以现金方式给姚辉1400元;后姚辉再次以相同的理由让叶某乙微信转账6000元、1800元给其。

6.2019年6月20日,姚辉以承包工程需要打理关系为由,让被害人应某某转账6000元至袁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袁某某收到后通过微信转账给姚辉5800元,余下200元作为给袁某某的油费等款项。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姚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其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待报销明细、费用汇总、项目计划书、公司股东协定、入股股东合作协议书、微信记录截图、微信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对私新线流水交易查询单、银行分户明细对账单、转账明细、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汇款电子回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征信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2019年广告明细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决议及章程、房屋租赁合同、关于黄山徽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说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毛某甲、周某甲、袁某某、王某甲、尹某某、余某某、章某某、王某乙、洪某某、林某某、巫某某、涂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叶某丙、高某某、金某某、王某丙、梅某某、周某乙、陈某乙、傅某某、邱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叶某甲、朱某某、严某某、郭某某、毛某乙、张某某、叶某乙、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丽二院所[2020]精鉴字第**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被害人彭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主体信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81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辉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桂旺

检察官助理:陈素萍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辉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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