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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远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19〕1532号

被告人姚远,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1日两次将该案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姚远在合肥市庐阳区、蜀山区,借帮助他人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之际或假借租赁车辆之名,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23日,被害人李某甲(女)经朋友介绍到合肥市蜀山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被告人姚远作为业务员进行接待,其在明知李某甲的贷款需求只有10万元的情况下,让李某甲签订了21.5万元的借款合同,谎称多余的退回、只需按照实际得款进行偿还,欺骗李某甲将公司支付后多出的11.5万元转给了其,姚远将其中的8万元占为己有。2018年8月15日,其又将李某甲让其代还给**公司的第一笔还款1.1万元占为己有。之后,姚远谎称公司有新的贷款项目,可以帮助李某甲重新办理三年分期贷款合同,李某甲误认为归还10万元本金就可以有更好的贷款选择,便于2018年8月21日在姚远的介绍下从一家过桥公司贷款9.5万元,随即将该笔钱款转给姚远,由姚远代还**公司,姚远再次占为己有。

得款后,姚远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帮李某甲办理其谎称的业务,李某甲因无力归还过桥公司欠款,找姚远解决,姚远以帮李某甲过桥资金、不久即可办理新贷款业务为由,于2018年9月15日再次将其介绍给另一家过桥公司,且在明知李某甲只需贷款11.8万元归还上一家过桥公司欠款的情况下,让李某甲贷款16万元,多出的4.2万元再次占为己有。之后,李某甲多次找姚远兑现承诺,姚远以**公司倒闭、无法办理贷款为由欺骗李某甲,李某甲无奈,只得凑钱归还了后一家过桥公司的本息。后在李某甲的追要下,姚远退回8.49万元便不再退还。2019年2月,因姚远的欺骗行为,导致李某甲因未能归还在**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欠款,其车辆被拖走,李某甲得知被骗后报警。以上,李某甲被诈骗共计14.3万元。

2.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姚远将一辆宝马车质押给靳某某,获得质押款9万元。2019年1月23日,其假意租赁车辆,谎称归公司使用,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公司门口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型号:BJ7205,车牌号皖AX1G51,价值人民币383200元),再通过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甄某甲将该车转押给靳某某,将上述宝马车换回。后因车辆GPS消失无法找到车辆,张某乙等人报警,车辆被追回。

3.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姚远为资金周转,假意租赁车辆,谎称归公司使用,通过张某乙在合肥市庐阳区**广场附近骗得被害人范某某的一辆丰田凯美瑞汽车(型号:GTM7203GE,车牌号:皖AZ9F71,价值人民币125900元),并于当日通过甄某甲将车辆转押给甄某乙,甄某乙支付给姚远4.7万元。案发后,该车由甄某甲退回。

4.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姚远假意租赁车辆,谎称归公司使用,通过张某乙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公司门口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型号:SGM6531UAAF,车牌号皖A853J6,价值人民币183900元),并于当日伪造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通过甄某甲将车辆转押给李某甲(男),李某甲支付给姚远5.5万元。案发后,该车由李某甲退回。

5.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姚远假意租赁车辆,谎称归公司使用,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公司门口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大众宝来汽车(型号:FV7162XATG,车牌号:皖AV7852,价值人民币34400元),并于当日通过甄某甲将车辆转押给甄某乙,甄某乙支付给姚远1万元。案发后,该车由甄某甲退回。

2019年3月26日、3月27日,被害人李某甲、张某乙等人相继报案。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姚远被张某乙等人扭送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归案经过、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甄某甲等人的证言;3.李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姚远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87万元(未遂72.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远的部分犯罪事实已着手实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远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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