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姚金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镇**花园村**号,现住砚山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2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6年1月9日止)。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6月18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金海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2日6时许,姚某某(另案处理)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邀约被告人姚金海等人寻找,后姚某某查找到被盗摩托车被朱某某挂在QQ上售卖,便以买家身份与朱某某联系在砚山县盘龙乡土锅寨村小广场处看车。当日15时许,姚某某、姚金海、徐某某(已死亡)、权某某、古某某、龙某某、管某某、李某甲(五人另案处理)、李某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到达小广场后,姚某某等人同骑两辆摩托车到广场的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车,姚某某认为其中一辆摩托车系其被盗车辆后,让古某某等人过来将朱某某、张某某抓获并质问、殴打朱某某。因小广场处车多人多,姚某某等人强行将朱某某、张某某押上姚金海的云H*****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到砚山县新民水库大坝头控制、殴打。当日19时许,朱某某、张某某实际支付6000元人民币并将两辆摩托车交给姚某某等人处理后,姚某某等人让二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金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金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姚金海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李汝芸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金海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88760****。
2.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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