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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银海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姚银海,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3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单元****号。2019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申群亮,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3********。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银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8时许,本市武侯区**路“**河鲜”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此等侯代驾工作的被告人姚银海与同在事故现场围观的路人王某甲发生口角。同行的王某乙遂上前推搡并用手掐姚银海脖子,姚银海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发生厮打,厮打中姚银海用脚蹬踏王某甲的右小腿,造成王某甲右腿胫骨骨折。经鉴定:王某甲右胫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因交通事故发生时车主已报警,案发后姚银海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姚银海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银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银海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姚银海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姚银海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姚银海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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