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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长江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姚长江,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长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姚长江与被害人岳某某、朱某某、许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气矿小区机关大院一茶馆内打牌。因为打牌零钱找补问题,姚长江与岳某某发生争执,并开始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姚长江将岳某某摔倒,致使其头部着地,岳某某被摔倒在地后陷入昏迷。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诊断被害人岳某某:右侧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叶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右侧额颞顶部头皮血肿;双侧额颞顶部头皮肿胀;右眼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经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某的颅脑损伤符合外伤所致(非自发性疾病形成)。经法医部门鉴定,被鉴定人岳某某瘫痪在床,认知语言功能严重障碍,大小便失禁,四肢肌肉萎缩,肌力1级,其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长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重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长江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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