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姜东东,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镇**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2016年9月9日减刑释放。此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东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东东2020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给他人贩卖毒品,贩卖冰毒共计1.8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6日17时26分,被告人姜东东在永顺县**镇**饭店旁边以500元的价格给王某某贩卖0.6克冰毒。
2.2020年8月26日22时31分,被告人姜东东在**镇市场边以300元的价格给王某某贩卖0.3克冰毒。
3.2020年9月4日21点43分,被告人姜东东在**镇**超市附近以300元的价格给王某某贩卖0.3克冰毒。
4.2020年9月7日17点58分,被告人姜东东在**镇**站内****网吧附近以500元的价格给王某某贩卖0.6克冰毒。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姜东东在**镇**社区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姜东东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姜东东供述及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东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多次给他人贩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东东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之前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再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姜东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姜东东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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