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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丽强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8132号

被告人姜丽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路**号。2016年6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2月因使用伪造的号牌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丽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姜丽强的父亲姜某甲与被害人姜某乙的父亲姜某丙因打麻将的事情发生肢体冲突,该事以姜某乙赔偿姜某甲1000元钱了结。2019年4月16日上午,姜某丙与姜某甲在南昌县**乡相遇,姜某甲以为姜某丙要追打他便跑开,并将此事告知姜丽强,由姜丽强告知姜某乙。当日晚上,姜某乙先叫其妻子去赔礼道歉,后自己来至姜丽强家中赔礼道歉时遭到姜丽强及其家人的殴打,姜丽强还牵狗恐吓姜某乙。在旁人的劝说下,姜某乙离开姜丽强家并委托其叔叔姜某丁再去姜丽强家中赔礼求和,仍未得到姜丽强及其家人的谅解,待姜某丁走后,姜丽强等人驾车来至姜某乙位于南昌县**乡**路上的房子边,将姜某乙房子的玻璃、防盗门和防盗窗等财物砸毁。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财物价值人民币5921元。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姜丽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余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姜某乙陈述;

4. 被告人姜丽强的供述与辩解;

5. 伤情鉴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丽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姜丽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低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超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丽强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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