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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亚军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姜亚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亚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姜亚军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绿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20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街道**村**车行的盛某某。

2、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姜亚军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在该处的棕色金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25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大碶街道庐山中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立马电动车店的周某某。

3、2020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姜亚军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酒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在该处的红色都市佳人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20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街道**路**车行的张某某。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姜亚军在大碶街道坝头路与人民路交叉口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亚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亚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亚军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亚军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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