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17〕3 号
被告人姜伙华(绰号“萨达姆”),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霞浦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柳滨(绰号“猫弟”),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霞浦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6月22日移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7月20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先后于同年9月2日、11月23日通过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26日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6日晚,被告人姜伙华在陈某甲家中打牌时得知被害人陈某乙赌博赢了2000多元。当晚22时许,被告人姜伙华找到被告人施柳滨,密谋潜入被害人陈某乙位于**乡**村**号住处内,伺机行窃。而后,被告人姜伙华到其亲戚家拿了一把菜刀,伙同被告人施柳滨用菜刀欲撬开被害人陈某乙家大门潜伏其家中未果。二被告人又密谋抢劫,被告人姜伙华躲在被害人陈某乙家门口边上的卫生间内,被告人施柳滨躲在被害人陈某乙家围墙外侧。被害人陈某乙回到家门口时,按照分工,被告人姜伙华从卫生间内冲出,用衣服蒙住被害人陈某乙头部,被告人施柳滨随即抢走被害人陈某乙的钱包和手机后离开现场,将抢得财物藏匿家中。被告人姜伙华因被被害人陈某乙认出,将被害人陈某乙强行从家门口抱离,途中用砖头猛拍被害人陈某乙头部致其头部流血并昏迷。此时,被告人施柳滨返回现场,二被告人商定将被害人陈某乙抬走藏匿,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陈某乙抬至“羊圈”附近的公路边放下,发现被害人陈某乙还能发出呻吟声。后由被告人姜伙华偷开了一辆助力车,二被告人一起将被害人陈某乙抬到车上运往“沃边”,在“棺材头”附近栏杆处,确认陈某乙已死亡后,遂将被害人陈某乙尸体藏匿于后山部队废弃的瞭望口洞内。事后,被告人姜伙华分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施柳滨分得人民币2000元。次日下午,为防败露,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从**寺内偷拿铁锹、簸箕等工具,用沙石封堵瞭望台洞口。同月11日凌晨,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又到**寺偷得绳子、铁耙、竹棍等工具,将被害人陈某乙尸体从瞭望口洞内挖出、抬至后山悬崖边,绑上石块抛入海里。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乙不排除因暴力作用于颈部引起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姜伙华经霞浦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告人施柳滨在**乡**村**路上被霞浦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提取的助力车、赃款、衣物等物证;
2、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害人陈某乙户籍证明、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杨某某、陈某丁、林某某、姜某甲、陈某戊、姜某乙、姜某丙、曹某甲、姜某丁、姜某戊、陈某甲、曹某乙、刘某某、陈某己、朱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书、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霞浦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7、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对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数罪并罚。被告人施柳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晶晶
代理检察员:陈 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1、被告人姜伙华、施柳滨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卷宗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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