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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伟、姜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918号 

被告人姜伟,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姜伟曾因赌博,于2008年11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姜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8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8月27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0年9月20日释放。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5月13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在家。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2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伟、姜某某、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依法退回补充侦;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姜伟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沭阳县海洋之星酒店、北京花园小区等地开设赌场179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29.25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6.8万元。被告人姜伟安排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和打小夭,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各参与160场,抽头渔利人民币123万元,两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7、8月,被告人姜伟伙同江某某(另案处理)在沭阳县海洋之星酒店,以麻将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5场,每场参赌人数10余人,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25万元。江某某负责选场地,被告人姜伟负责安排杨某某抽水,被告人姜伟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姜伟在沭阳县北京花园小区、香溢花城小区、化肥厂,以麻将斗牛方式开设赌场30场,被告人姜伟安排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在赌场负责管理和打小幺。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分别负责下午场和晚上场管理、打小幺。后江某某加入,两人合伙开设赌场55场,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85天共计抽头59万元,被告人姜伟非法获利20万元。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3.2018年5至8月,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姜伟在江苏省沭阳县香溢花城、天宇天和花城小区银杏苑一房间内开设赌场。其中5月至8月期间开设赌场60场,11月12月期间开设赌场20场,共计开设赌场80场。下午场由被告人姜某某负责管理、打小幺,晚上场由被告人何某某负责管理和打小幺,平均每天参赌人员不低于15人,80天共计抽头人民币64万元,被告人姜伟非法获利获利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4.2019年2月,杨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欲在沭阳县黄金海岸罗某某家楼顶搭建的房间开设赌场,二人为防止有人捣乱,通过被告人姜伟,请求江某某加入并派人到赌场照看,分给被告人姜伟、江某某各2成干股,被告人姜伟和江某某同意。后上述人等在沭阳县黄金海岸小区,以麻将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9场,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姜伟非法获利人民币0.8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姜伟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某、何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5月24日主动投案。被告人蒋伟规劝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在被告人姜伟、姜某某、何某某处分别扣押人民币1.62万元、4万元、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江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姜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伟、姜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伟、姜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伟、姜某某、何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伟规劝同案犯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姜伟、姜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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