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姜兰珍,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圩镇**号,家住赣州市开发区**镇**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兰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被告人姜兰珍和其前夫李某某(已判决)在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大道翠盈家苑A3-1和A3-2店面经营“长和茶业”和“长和投资”。姜兰珍和李某某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承诺支付1.8分至5分不等的高额月息,按时归还本金,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丁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并以更高的利息转借他人,后因资金断裂停止还本付息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姜兰珍参与李某某非法集资128万元,个人集资132万元,期间被告人姜兰珍归还本金31万元,支付利息42.665万元,造成实际损失188.095万元。
被告人姜兰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银监办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彭某某证言等人的证言;3、集资参与人谢某某、丁某某、胡某某等十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姜兰珍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兰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兰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公开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兰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姜兰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渭荣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姜兰珍现羁押在瑞金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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