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姜兴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兴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害人李某甲的丈夫白某某及哥哥李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姜兴涛在位于滨海新区**大街的原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谎称其认识公安局内部人员,以能够帮助白某某、李某乙办理释放和取保候审等为由,骗取李某甲以及李某乙的妻子朱某某共计19万元人民币。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姜兴涛被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姜兴涛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19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流水及对手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刁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朱某某的陈述。
4、被害人指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手机录音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姜兴涛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兴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付
检察官助理:元世臣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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