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姜军,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军涉嫌危险驾驶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姜军在驾驶证逾期不参加审验情况下,醉酒驾驶车牌照号为津N****6开瑞牌轻型封闭货车沿北辰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北辰西道与外环线交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姜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1mg/100ml。
当日,公安机关在姜军驾驶的车牌照号津N****6开瑞牌轻型封闭货车内查获疑似泸州老窖假酒300瓶。另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姜军在其租来的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渔坝口四村一平房内制造假酒向他人销售获利。经对查获姜军制造的假冒白酒鉴定、估价:窖龄30年份38度500ml的60瓶泸州窖酒(每瓶168元)、窑龄30年份52度500ml的240瓶泸州窑酒(每瓶188元)均不是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价值为55200元;306瓶38度500ml剑南春酒(每瓶338元)属假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价值103428元;36瓶39度500ml五粮液酒(每瓶660元)是侵犯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价值23760元:276瓶42度480ml海之蓝酒(每瓶138元)为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价值为51336元;73瓶42度700ml八八坑道淡丽酒(每瓶200元)为仿冒期福(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酒品,价值为14600元。上述假冒白酒价值总计248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姜军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7.光盘2张、优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跃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军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优盘1个。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辩护人:李文刚,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18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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