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160号
被告人姜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2005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姜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姜军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姜军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3.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姜军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4.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姜军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5.2019年12月11日10时,被告人姜军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6.2019年12月11日21时,被告人姜军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7.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姜军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8.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姜军经事先联系,在绍兴市柯桥区“**”小区附近,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
综上,被告人姜军贩卖甲基苯丙胺8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资料,前科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姜军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军明知是毒品仍多次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军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洪
检察官助理:潘佳燕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姜军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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