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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利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姜利,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街**委**组。2012年2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林甸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利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51分,被告人姜利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E****5号捷达出租车沿林甸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温泉小镇南侧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男,53岁)相撞致其受伤,姜利驾车逃逸。燕某某目睹了该起交通肇事经过,并当场拨打110及120报警,林甸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出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救治,2019年9月14日4时46分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姜利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姜利于2019年9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说明材料2份、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2.证人孔某某、燕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姜利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黑甸)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23号鉴定文书;

(2)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

5.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姜利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逃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逃逸之法定刑处罚。被告人姜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利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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