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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华军盗窃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姜华军,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常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姜华军曾因盗窃,于2002年7月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盗窃,于2004年5月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姜华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被告人姜华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旭初、被害人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姜华军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储某某人民币5400元。

2.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姜华军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采用砸玻璃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号牌为苏DD****的小轿车内人民币100元、韩币11万元、皮夹1只(未核价),合计价值人民币717.2元。

被告人姜华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儒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储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华军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华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华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华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依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华军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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