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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华开设赌场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姜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人姜华曾因殴打他人,于2003年12月2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姜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姜华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起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先后在其位于如东县**镇**幼儿园对面三楼出租房内、**镇**村**组其父母家养猪场仓库内、**卫生院附近一处废旧厂房内组织人员分别以打麻将、斗地主、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下旬至2019年9月10日左右期间,被告人姜华在如东县**镇**幼儿园对面三楼出租房内以打麻将、斗地主的方式组织李某甲、吴某某、赵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

2.2019年10月中旬至2019年11月20日左右期间,被告人姜华在如东县**镇**村**组其父母家养猪场仓库内以硬币猜单双的方式组织李某甲、徐某甲、赵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元。

3.2019年11月20日左右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姜华在**卫生院附近一处废旧厂房内以硬币猜单双的方式组织李某甲、吴某某、徐某甲等人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姜华已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暂扣于如东县公安局财政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姜华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徐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华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姜华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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