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姜启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3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启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姜启刚在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境内,先后四次盗窃他手机、现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 15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姜启刚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张集矿东门南侧,趁人不备,将谢秀芳停放在“特味熟食”店门前三轮车车厢内的腰包盗走,内有vivoX9Plus手机一部及人民币4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
2.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姜启刚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李庄街,趁人不备,将姚某某放在“杂品百货五交化”店门前水泥台上的钱箱盗走,内有人民币300余元。
3.2020年4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姜启刚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李庄街,趁人不备,将郑某某停放在“创意酷玩”店门前电动三轮车座位上的挎包盗走,内有0PP0A59手机一部及人民币4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元。
4.2020年4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姜启刚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张集矿农贸市场,趁人不备,将张某某挂在摊位上外套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内有人民币4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启刚近亲属已退赔人民币1700元,后发还给被害人。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姜启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姚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姜启刚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启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启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启刚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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