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姜国喜,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街道**街,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姜国喜曾因诈骗,于2012年4月10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又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姜国喜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国喜涉嫌诈骗、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姜国喜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姜国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骗取5名被害人金额为5709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2日左右,被告人姜国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苏欣快客站附近,以肯德基招工、快速包办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7000元。
2.2019年6月21日左右,被告人姜国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吾悦广场,以肯德基招工、快速包办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
3.2019年12月18日左右,被告人姜国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以帮助驾驶证“消分”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100元。
4.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姜国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以帮助驾驶证“消分”、医院找关系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2950元。
5.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姜国喜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开心椰子”店,以开肯德基、假房产证、父亲病危住院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7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姜国喜供述和辩解;
4.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二、盗窃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姜国喜先后盗刷王某某的花呗、盗取其支付宝网贷的钱款合计15600元,后归还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花呗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姜国喜供述和辩解;
4.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国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国喜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国喜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国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国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新艳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国喜(联系方式1755181****)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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