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圆圆、吴志贵组织卖淫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姜圆圆,女,汉族,1985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2301831985********,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乡**村**组**号,现住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地**栋**单元**室。    

被告人吴志贵,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230121197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镇**村,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小区**号地**栋**单元**室。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01月0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圆圆、吴志贵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03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姜圆圆、吴志贵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至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姜圆圆(小名“丫头”)、吴志贵(小名“吴三”),在保山市隆阳城区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取利益,被告人姜圆圆负责联系嫖客、安排卖淫女,被告人吴志贵负责接送卖淫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嫖客将嫖资支付给姜圆圆,姜圆圆根据事先约定好的分成协议将部分非法获利转给卖淫女。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姜圆圆与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某选中卖淫女齐某某,二被告人驾车将杨某某送至**商贸城附近的**酒店,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姜圆圆支付1500元嫖资,杨某某在该酒店**号房间登记住宿,姜圆圆安排齐某到该房间进行卖淫活动,杨某某与齐某准备发生性行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姜圆圆经某出租车司机介绍与刘某某联系卖淫女,姜圆圆向刘某某提供了卖淫女黄某某、马某某,刘某某选中黄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姜圆圆支付920元嫖资,刘某某将黄某某领到保山**主题酒店房间后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姜圆圆经某出租车司机介绍与王某某联系卖淫女,姜圆圆向王某某提供了卖淫女马某某,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姜圆圆支付1700元嫖资,后王某将马某某领到**酒店**号房间,二人到房间后未来得及发生性行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物证:扣押赃物和账本等部分作案工具;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齐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圆圆、吴志贵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圆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志贵拒绝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圆圆、吴志贵招募、雇佣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牟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发后姜圆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姜圆圆在6年-7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吴志贵在5年-6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强

检察官:杨丽琴

                                 2020年04月01日 

附:1.被告人姜圆圆、吴志贵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扣押款物和作案工具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