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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娜娜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677号

被告人姜娜娜,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娜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娜娜于2019年6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等地(被害人转账地),以帮助被害人闫某某(男,40岁,辽宁省人)拍卖字画需交纳保证金、制约金、鉴定费、垫付字画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姜娜娜于2020 年4 月23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娜娜的供述;5. 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手机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腾讯调取数据光盘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娜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娜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洁婷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姜娜娜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9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随案移送:无。

7.冻结情况:

(1)冻结姜娜娜中国建设银行下列账户,冻结期限均为:2020.4.27-2020.10.26。

13010886153********   账户,余额100万整

13010886153********   账户,余额100万整

13010886153********   账户,余额125万整

13010886153********   账户,余额20万整

(2)冻结姜娜娜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270000140********账户,余额370453.42元,冻结期限2020.4.24-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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