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姜宝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宝康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姜宝康在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接到“云霄货主”电话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2****的仓栅式货车前往“云霄货主”指定的地点(即漳州市云宵县沈海高速常山出口云霄方向出口处的昆仑好客加油站入口)等待,后姜在对方一辆无牌小车的引领下前往云霄高铁站旁边装载假烟,准备运往广州市。次日7时,姜宝康运载假烟途径惠东县潮莞高速公路多祝服务区时被查获,当场从其车上缴获利群(硬新版)卷烟3500条、南京(硬红)卷烟3650条,合计7150条。经检验,缴获的南京(硬红)和利群(硬新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估值为人民币9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宝康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宝康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艳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姜宝康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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