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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帆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姜帆,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帆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11月20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收到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12时12分,被告人姜帆采用邮寄的方式在澜沧县大水井路**快递物流点邮寄了两罐藏有毒品的腌制姜片。当日12时31分民警从姜帆邮寄的两罐姜片里各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1坨,经称量,共计净重849.86克,经鉴定,送检的红色片剂状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2.25%。

(2)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姜帆携带毒品乘坐一辆无牌微型车从孟连县前往昆明市。当日0时45分途经澜沧县南岭乡至竹塘乡东主村公路3公里处时,被公开查缉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姜帆携带的双肩包里的两个石斛袋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各1包,经称量,共计净重972.59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平均含量为77.1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849.86克,氯胺酮972.59克等涉案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帆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邮寄包裹视频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帆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仍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帆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DVD光碟6碟;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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