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公诉刑诉〔2018〕324号
被告人姜延治,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延治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姜延治虚构自己系现役军人的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被告人姜延治谎称自己在部队出事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在本市河北区、南开区等地,以收取现金、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所得钱款用于本人挥霍。
经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被告人姜延治于2018年6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延治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延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延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叶永涛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延治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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