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二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9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今,被告人姜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街**号销售自制油条。其在生产油条的过程中,添加“中原油炸专用”添加剂,致使油条内铝含量严重超标。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姜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为675mg/kg(干样品,以Al计),超出标准575mg/kg(干样品,以Al计),被告人姜某某所生产、销售的油条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卫东
检察官助理:井笑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莲池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