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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志学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姜志学,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乡**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志学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2020年2月14日至3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志学于2018年12月与李某某(女,38岁,北京市密云区人)在网上结识后,于2019年3月至7月间虚构算命先生、小威等身份,以上述身份同李某某聊天,谎称李某某向姜志学打款才能保佑姜志学平安等理由,多次骗得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04502.71元。

后被告人姜志学于2019年7月27日至同年8月16日间,共退还李某某人民币39515元。李某某于2019年7月28日报案,被告人姜志学于2019年8月17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志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志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海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志学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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