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被告人姜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83年12月14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199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史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61997********,彝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小组**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胡同**楼**栋**单元**室。
被告人曲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府**栋**单元**室。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号。
上列五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包某某、沈某某(二人均已起诉)与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在常州市、宜兴市等地租赁酒店等作为场地,以举办**周年庆典活动的名义实施诈骗。首先,包某某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在活动场地附近散发邀请函邀请中老年人参加活动,并通过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更多中老年人参会。活动举办期间,由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等人负责布置会场、维持秩序、带动现场气氛、发放礼品等,黄某某则以明星的名义出面介绍、推销各种保健品,并以讲故事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暗示,使被害人陷入只要购买保健品后均可以全额退款并无偿获得保健品及赠品的错误认识,诱使被害人购买保健品,后携款离开。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共参与实施诈骗4起,共计骗得被害人现金13979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3日至6月8日,包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人经合谋,租赁了常州市钟楼区郭氏大厦六楼宴会大厅,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在附近散发邀请函,宣称将在该大厅举办**周年庆典活动,以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活动期间,包某某安排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负责布置会场、维持秩序、带动现场气氛、发放礼品等,黄某某则以明星的名义出面宣传、推销“地龙蛋白三七片”,以暗示购买“三七片”后全额退款等方式骗取邵某甲、邵某乙、倪某某等25名被害人现金185500元。
2.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包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等人经合谋,租赁了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官林国际大酒店一楼宴会大厅,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在附近散发邀请函,宣称将在该大厅举办**周年庆典活动,以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活动期间,包某某安排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负责布置会场、维持秩序、带动现场气氛、发放礼品等,黄某某则以明星的名义出面宣传、推销“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以兑奖、免费发放礼品、暗示购买“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后全额退款等方式骗取胡某甲、蒋某某、史某乙等12名被害人现金90100元。
3.2018年7月22日至7月28日期间,被告人包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经合谋,租赁了无锡市江阴市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北国正北宾馆一楼大厅,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在附近发放邀请函,宣称将在该大厅举办**周年庆典活动,以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活动期间,包某某安排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负责布置会场、维持秩序、带动现场气氛、发放礼品等,黄某某则以明星的名义出面宣传、推销“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以兑奖、免费发放礼品、暗示购买“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后全额退款等方式骗取周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等88名被害人现金583300元。
4.2018年8月14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包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经合谋,租赁了丹阳市陵口镇邱福记大酒店二楼大厅,安排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在附近发放邀请函,宣称将在该大厅举办**周年庆典活动,以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参加。活动期间,包某某安排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负责布置会场、维持秩序、带动现场气氛、发放礼品等,黄某某则以明星的名义出面宣传、推销“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以兑奖、免费发放礼品、暗示购买“藏极草虫草子实体片”后全额退款等方式骗取胡某乙、景某某、冯某某等67名被害人现金539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李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景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李某甲、曲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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