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姜慧龙,曾用名姜金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2********,汉族,初中文化,赤峰市敖汉旗人,捕前住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2020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慧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姜慧龙伙同罗某某(在逃)在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王某某经营的光辉书屋门市内盗窃人民币18000元; 华为荣耀PLAY3e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30元;华为荣耀PLAY3麒麟710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60元; 华为荣耀PLAY4T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80元。涉案款物合计人民币209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慧龙前妻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说明等书证;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姜慧龙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扣押、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慧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慧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系累犯、系坦白。被告人姜慧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慧龙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萍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慧龙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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