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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成业贩卖毒品案)_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姜成业,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里**号。被告人姜成业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毒,于2018年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4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2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1日被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20年7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8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20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执行)。被告人姜成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成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7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管辖。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成业于2020年10月31日晚,在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中国石化加油站(百丈店)附近,向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得款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成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成业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姜成业、证人余某某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成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成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成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成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成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成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成业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主要证据确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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