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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文彬抢夺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姜文彬,绰号:小彬彬,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5201811987********。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现住地:贵阳市乌当区**房。2017年9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文彬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姜文彬在贵阳市南明区达高桥下菜场附近,趁被害人魏某某不备之机,伸手将其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经鉴定:价值1119元人民币)抢夺走,随后在贵阳市云岩区大营坡附近以74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一男子(另处),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2020年1月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将姜文彬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购买耳环的单据复印件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姜文彬的供述;

4、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文彬对其犯罪现场的指认;

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的物价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文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文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合计1119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文彬曾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程

                                               检察官助理 刘涛

2020年4月21日 

附:

    一.被告人姜文彬现羁押在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两册

2、起诉书十三份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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