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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日战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228号 

  被告人姜日战,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7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8月23日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日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日战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姜日战经预谋在平阳县鳌江镇河边叫来陈某某帮忙开船,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木质渔船(内含70张3层渔网)盗走。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木质渔船价值人民币50000元,渔网价值人民币11693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日战于2020年10月24日8时许在苍南县大渔镇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被盗渔船、渔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杆子1根,滚刷1个,刷子2把,刷笔2把,白醇酸调和漆1罐,海蓝醇酸船壳漆1桶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所登记表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日战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日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日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日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日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存勇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1128

附件:

1.被告人姜日战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杆子1根,滚刷1个,刷子2把,刷笔2把,白醇酸调和漆1罐,海蓝醇酸船壳漆1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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