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明传诈骗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7〕145号

被告人姜明传,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5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路**号**栋**户。被告人姜明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2017年3月17日被六安市霍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明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7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5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4月份,被告人姜明传从阜阳市****行政村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块土地用于经营木材,并约定该土地所有权归姜明传所有。1996年阜阳市颍河南大桥北接线工程征收,姜明传所有的上述4.182 亩木材经营场地属于征收范围,同年12月8日姜明传与北接线工程领导小组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2003年2月27日,北接线工程办公室赔偿姜明传人民币共计76891.82元。

2009年,姜明传在无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行政村**庄翻建233.76平方米房屋。2010年4月份,阜城三角洲东岸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正式启动,姜明传所建的上述房屋属于被拆迁的5号地范围之内。根据2011年5月5日阜城三角洲东岸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企事业单位征收安置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内容,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征收的二次安置户,可按照一户一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据实视同其为合法建筑面积,执行集体土地评估价,按当地居民予以安置。姜明传为了使自己被拆迁的房屋能够按照二次安置户的标准予以赔偿,采取向原阜阳市颍东区**社区会计徐某某索要一份原《阜阳市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虚构其母亲高某某的房屋曾于1996年11月23日被阜阳市颍河南大桥北接线工程征收的事实,并制作了虚假协议,后将虚假协议上报颍东区拆迁办。2011年7月,经社区、办事处及颍东区指挥部三级认定高某某户系2006年以后建筑,属于二次拆迁户。后姜明传又向阜城三角洲东岸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颍东区拆迁安置指挥部提供了自己书写、按印制作的拆迁材料以及八口人的户口资料。 2011年7月31日,姜明传以高某某的名义签订了阜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5年10月12日,姜明传儿媳沈某某领取阜阳市颍东区**苑二套安置房屋钥匙,并补缴房款57590元。 

2016年8月10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认定姜明传被拆迁房屋为违法建筑且高某某不属于二次拆迁户,不应享受20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安置房。2016年9月7日,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对姜明传获得的两套安置房屋查封。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阜阳市颍东区**苑房两套房屋面积共计222.1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577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拆迁安置实施细则、会议纪要、荒地及污水塘合同书、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情况说明、姜明传代为书写的申请、承诺书、颍东区人居环境综合改造项目复核单、认定单等拆迁材料、选房表、安置房分配结算清单、物业费用结算单、补房款凭证、颍东区政府批复、查封决定书等书证;

2.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检验鉴定书、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沈某某、徐某某、来某某、袁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明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明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合同的方式诈骗拆迁安置房屋,价值人民币541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灼娟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姜明传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沈某某、徐某某、来某某、袁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均不出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