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姜明忠,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67********,藏族,青海省湟中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湟中县公安局以“湟公(刑)诉字〔2019〕10346号”起诉意见书向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9日以“湟检公诉报(移)诉〔2019〕16号”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姜明忠因琐事与其妻子被害人郭某某在家中争吵并打架,厮打中郭某某用砖头将姜明忠右脸额角处打破后躲进屋内,被告人姜明忠将郭某某所穿衣服扯掉,至22时许陆续用木板、竹竿、PVC管等工具对被害人郭某某全身殴打和拳打脚踢,23时许姜明忠电话和发微信视频告知其妹妹姜某某等人打架的事情,其妹妹姜某某等人赶至姜明忠家中,见到被告人姜明忠在客厅喝酒,被害人郭某某裸身躺在地上,眼部、腿部等处红肿,遂将郭某某于27日1时许送往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3时许被害人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姜明忠到达医院后拨打110报警。
经西宁市湟中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郭某某系全身反复多次受钝性外力作用后,导致重度闭合性颅内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木板、木棍、被害人衣物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医院抢救记录等书证;3.证人田某某、毛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明忠的供述与辩解;5.痕迹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手机电子证据、辨认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明忠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明忠案发后在抢救现场报警并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建兵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明忠现羁押于西宁市湟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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