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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杨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62号

被告人姜杨,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4月7日刑满释;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姜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路公租房A区5栋楼下车库,采用弹弓弹碎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为渝BM****轿车内的黑色理光相机(含相机卡)一部盗走,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相机估价价值4679.2元。案发后相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姜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路公租房A区19栋一个封闭车库入口处,采用弹弓弹碎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为渝AF****车内的现金300元盗走,

3.2020年9月14日左右的晚上,被告人姜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路公租房D区47栋617号停车位上,用弹弓弹碎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为渝BS****车内的翡翠吊坠项链个一个盗走。

4.2020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姜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路公租房A区负二楼车库82停车位上,用弹弓弹碎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为渝DV****车内的银行卡、公交卡等物品盗走。

5.2020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姜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路公租房A区19栋负一楼车库397停车位上,采用弹弓弹碎车窗玻璃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为渝D0****车内的现金500元盗走。

6.2020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杨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民安华福路公租房A区3栋3楼柠檬黄少儿美术室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奥科液晶电视机一台盗走,后销赃获款1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估价价值796.6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姜杨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姜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赃物、作案工具弹弓等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彭某某、程某某、温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姜杨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鉴定文书;

  8.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27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杨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姜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杨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姜杨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联系方式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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