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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武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姜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弄乡**弄村委**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武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邀约姜某一起分别驾驶货车从盈江苏典乡12号界桩处走私活体牛准备运输至盈江县**弄乡与**乡岔路口的草坝上。2020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盈江县公安局苏典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乡**村委会**寨村民小组旁将被告人姜某驾驶车牌为云******的福田牌货车查获,并当场查获车辆上拉运的走私活体牛九头(净重2225Kg),被告人武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解放牌货车逃脱。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走私活牛价值人民币57850元。

2020年4月22日,盈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姜某抓获归案,并查获被告人姜某的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串号:353050097216640);2020年5月5日,盈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盈江县**弄乡**弄村委会**山村民小组武某某家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归案,并在武某某家中查获手机壹部(串号:356955069570583)及车牌为云******的解放牌货车壹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武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十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_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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