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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7〕607号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0********,职高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居委会**号。被告人姜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8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姜某骑自行车沿**省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2公里+840米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高某某所骑的电动车相撞(后载夏某某)。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姜某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驾驶非机动车未能按规定靠道路右侧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婷婷

代理检察员:杨丽亚

2017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3962059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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