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0时53分,被告人姜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淅川县城关镇健康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丹江大道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液送往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驾驶人查询、前科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抽取血液登记表;2.证人石鑫证言;3.被告人姜某供述;4.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某某
助理检察员:王某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