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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姜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7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街道*委**组住白山市江源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于2020年5月2日2时12分,驾驶车号牌为吉A****1的正三轮摩托车从林业局方向向501道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队门前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姜某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姜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17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青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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