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姜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3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3时20分被告人姜某驾驶吉F3R01*黑色迈腾牌小型汽车行驶到抚长高速抚松收费站出口时,在民警检查时向民警出示了其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变造驾驶证系姜某拾到姜*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后,用自己的照片替换了姜帅的照片变造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姜某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公安网络查询结果、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姜*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变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页。
6.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