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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合同诈骗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枣庄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被告人姜某某与滕州市**公司(简称**公司)约定由被告人姜某购买口罩和体温枪交付**公司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被告人姜某收取**公司支付的50万元货款后向**公司交付7.6万个口罩,将其余11.1万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2月,被告人姜某某与孔某某约定由姜某购买口罩后交付孔某某。被告人姜某某收取孔某某支付的24.9万元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后被告人姜某某在孔某某的反复要求下向孔某某退款12.56万元,其余12.34万元货款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孔某、孔某某陈述,被告人姜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聪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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