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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姜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 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4月1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在隆化县**乡**村**酒店门前公路上,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撕打倒地,致李某某左手小指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在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致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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