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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盗窃,掩饰、隐瞒所得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市**市**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2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市**市**村**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衢州市**市**镇**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珲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市**市**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收取苏某某近五万元向其传授利用搭建的钓鱼网站和购买的数据源窃取客户的信用卡信息盗刷信用卡的犯罪方法,并在伙同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实施技术性盗窃过程中,传授犯罪方法并实施具体犯罪行为。

1、2019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通过短信平台向不特定人发送冒充工商银行的提额短信链接http://www.icbcq.xyz获取被害人的卡号、验证码及安全码,之后利用云闪付、京东快捷支付、苹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绑定被害人信用卡,盗刷窃取被害人何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50000元。

2、2019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通过短信平台向不特定人发送冒充工商银行的提额短信链接http://www.icbcw.xyz获取被害人的卡号、验证码及安全码,之后利用云闪付、京东快捷支付、苹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绑定被害人信用卡,盗刷窃取被害人宋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8100元。

3、2019年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通过短信平台向不特定人发送冒充工商银行的提额短信链接http://www.icbck.xyz获取被害人的卡号、验证码及安全码,之后利用云闪付、京东快捷支付、苹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绑定被害人信用卡,盗刷窃取被害人刘某甲信用卡内人民币10000元。

4、2019年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通过短信平台向不特定人发送冒充工商银行的提额短信链接http://www.icbck.xyz获取被害人的卡号、验证码及安全码,之后利用云闪付、京东快捷支付、苹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绑定被害人信用卡,盗刷窃取被害人任某某信用卡内10179元人民币。

5、2019年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通过短信平台向不特定人发送冒充工商银行的提额短信链接http://www.gshhgy.xyz获取被害人的卡号、验证码及安全码,之后利用云闪付、京东快捷支付、苹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绑定被害人信用卡,盗刷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50000元。

6、2019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通过短信平台向不特定人发送冒充工商银行的提额短信链接http://www.icbck.xyz获取被害人的卡号、验证码及安全码,之后利用云闪付、京东快捷支付、苹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绑定被害人信用卡,盗刷窃取被害人姚某某用卡内人民币10000元。

7、2019年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通过短信平台向不特定人发送冒充工商银行的提额短信链接http://www.gshhgy.sife获取被害人的卡号、验证码及安全码,之后利用云闪付、京东快捷支付、苹果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绑定被害人信用卡,盗刷窃取被害人李某某信用卡内人民币49864元。

8、2019年2月23日20时40分至21时40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帮助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湖南省岳阳市工商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农村信用联合社的ATM机,提取涉案赃款人民币91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自行提取人民币79800元,二人共计提取人民币17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及涉案截图;

2.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及其它书证;

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徐某甲、刘某某、汪某某、黄某某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刘某甲、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方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香兰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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