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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刘某某等5人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姜某某,诨名“十二”,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诨名“毛毛”,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钟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姜某某、钟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五人经商议后决定合伙购买玉皇坪村花屋组道旁树木采伐出售牟利。五人购买该路段道旁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将购买的树木部分采伐出售。至2020年6月3日,五被告人已将村民刘某丙、陈某甲、罗某某、陈某乙、杨某某出售的林木采伐销售。经桃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五被告人共计采伐林木65株,树种均为枫杨树(俗称柳树或鬼柳树),采伐总蓄积33.85m³,折算材积为16.03m³

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桃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白漆公路被砍伐树木属性情况的说明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钟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钟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违法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五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钟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斌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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